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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与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290号
案件名称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与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

经营者:刘庆伟,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田坝桥镇弯腰树村弯腰树组8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7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七星关区亿家信五金电器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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