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53号 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张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杰,上海华值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上海华值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群江,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宁波中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长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余姚市灵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通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姚市中常智能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长新路**** 法定代表人:许怀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群江、宁波中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灵亮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中常智能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