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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群江、宁波中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53号
案件名称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群江、宁波中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灵亮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中常智能家电有限公司;刘群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53号 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张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杰,上海华值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上海华值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群江,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宁波中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长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余姚市灵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通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姚市中常智能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长新路**** 法定代表人:许怀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群江、宁波中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灵亮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中常智能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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