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八公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明志。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八公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明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礼臻,男,1952年6月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原审被告:深圳乾亨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留仙文化园**204。
法定代表人:何亚锋。
上诉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礼臻、原审被告深圳乾亨德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6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乾亨德茶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