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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荣华副食酒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14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荣华副食酒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荣华副食酒水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1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荣华副食酒水批发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龙山商场**临街楼。

经营者:王永英,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纪福(系王永英之夫),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荣华副食酒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荣华副食酒水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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