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66号原告:李秋平,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斯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礼典。
被告:汕头市潮阳华斯达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友贤。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伏兴、张华,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秋平诉被告广东华斯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潮阳华斯达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李秋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