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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平与广东华斯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华斯达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李秋平与广东华斯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华斯达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秋平;广东华斯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华斯达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66号原告:李秋平,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斯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礼典。

被告:汕头市潮阳华斯达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友贤。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伏兴、张华,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秋平诉被告广东华斯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潮阳华斯达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李秋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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