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74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典升,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阳光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与吴敬梓路交口阳光棕榈园****。
经营者:曹大峦,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阳光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已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阳光烟酒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8)皖01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