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1339。
法定代表人:张守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楼**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何斌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挂公司)、张守彬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百利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点挂公司、张守彬上诉称:张守彬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点挂公司在注册地上海无办公场所,未招聘员工,公司所有事务由张守彬一人负责,而张守彬绝大多数时间均在福州办公,还在福州租赁了一个车库作为办公场所。
法人的住所地并不当然为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登记地,实践中,法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乃普遍现象。
综上,因二被告居住地、经营所在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百益百利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百益百利公司起诉点挂公司、张守彬,主张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点挂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公司住所地的确定,本院认为,公司住所地首,公司住所地首先应当以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内容为准记事项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点挂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3楼-1339。
该地点位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的上海市辖区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点挂公司和张守彬提交的相应证据,即相关照片及车库租赁合同,既不足以证明点挂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又不足以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造成影响。
综上,点挂公司及张守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贠璇 书记员赵之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贠璇 书记员:赵之澜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534267.X)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管辖权异议;
多个被告;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守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法律问题 公司住所地的确定 裁判观点 公司住所地首先应当以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内容为准,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