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20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路飞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东322省道路北iv>投资人:赵秋杰。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高唐县路飞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路飞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