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687号 原告:叶晓斌,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芊羽,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下贝得优幼教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中心大街菜市场**。
经营者:黄海,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佳福游乐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东山村。
经营者:李菊,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叶晓斌与被告永嘉县桥下贝得优幼教玩具厂、永嘉县桥下镇佳福游乐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叶晓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晓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