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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民初27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超市,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门头标牌为“天天平价生活超市丹城店”,实际经营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丹城镇五羊街和仁义街交叉口。

经营者:罗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峰,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系罗丽之夫。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产品公司)与被告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天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天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康产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2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5000元。

事实与理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云南白药”商标获得第二届中国商标领域最高荣誉“中国商标金奖”。

“云南白药”牌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爱戴。

被告经营有一处标牌为“天天平价生活超市丹城店”的商店。

2018年12月,原告发现该店出售的“云南白药”牌牙膏系侵权产品。

之后,原告对该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给原告及其母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同时还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峻威胁。

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天天超市答辩称,对于原告去查的方法有意见,如确定我们的产品是假货,可打投诉电话或找工商部门,公证处所买的东西不确定是我们的,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予认可。

公证人员是否到过我们店里不确定。

健康产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对购买的店打小票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购买小票结合公证书内容可以认定公证部门封存的物品系从被告处购买,健康产品公司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三性,能够认定天天超市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7年7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健康产品公司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同时授权健康产品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员于2018年12月13日在被告处购买标有“云南白药”的商品,上述事实经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

该商品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主张的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天天超市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这一事实,本院已经查明。

天天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健康产品公司未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过错、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总计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涡阳县丹城镇天天平价生活负担300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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