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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涉县西之贝火锅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60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涉县西之贝火锅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涉县西之贝火锅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60号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维邦奥林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贾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涉县西之贝火锅餐厅,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北关村电厂路。

经营者:陈槐玉。

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西贝公司)与涉县西之贝火锅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由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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