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6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鱼芳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龙升支街**附**册号500112608770850。
经营者:刘鱼,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渝北区鱼芳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