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29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川区贺辉亮日杂店。
住。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双街花园**楼**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71A。
经营者:贺辉亮。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贺辉亮日杂店(经营者:贺辉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开支)。
2019年6月27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多交的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