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委会下围村顺峰路****。
法定代表人:曾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阳技研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草部1214番地 法定代表人:山下雅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天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阳技研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向阳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天基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以下简称广东省东莞市,本案应当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向阳株式会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该规定第二条另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上述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本案中,东莞天基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虽然东莞天基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但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并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原审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东莞天基公司认为应当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诸方卉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崔宁 法官助理:诸方卉 技术调查官:无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4日 涉案专利 “角度可调铰链”发明专利(ZL200910207708.3)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阳技研株式会社。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引用案例 无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故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