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47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内长虹路**之1。
法定代表人:邓木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丽惠,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博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谭长秋被告:朝阳顺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奇。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博特机械有限公司、朝阳顺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多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