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刑初114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成,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专科文化。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8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逸琼,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成、辩护人陈逸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成于2018年3月设计了两款面膜仪,型号分别是S181、S182,之后李某成分别找不同的客户开模、采购物料、组装成成品、贴上FOREO标识,再进行销售,以从中牟利。
李某成没有工厂,所有的工序都是在其客户的工厂完成。
因为最终组装成成品的工厂倒闭了,其将所有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标识等都邮寄到其客户富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保存。
经群众举报,2018年9月27日20时许,民警依法对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社区某地的富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在该公司车间查获一批疑似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FOREO面膜仪815台(其中型号S181底部金属印有FOREO标识的94个、型号S182仪器本身没有FOREO标识但包装盒上有该标识的721个)、印有FOREO标识的包装盒20个、印有S181型FOREO标识洁面仪半成品30个、印有FOREO标识金属配件280个、其他面膜仪765个、硅胶配件4800个、印有ULTRATOPSECRET的盒子(内装S182洁面仪)101个。
2018年10月13日23时许,民警在龙岗区龙园路21号门前将被告人李某成抓获,扣押其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
另经查,被告人李某成已销售S181底部金属印有FOREO标识的面膜仪1700台、型号S182本身没有FOREO标识但包装盒上有该标识的面膜仪600台,单价分别是50元、35元,总价值106000元人民币。
按照实际售价计算,现场查获的型号S181底部金属印有FOREO标识的94个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是4700元人民币、型号S182仪器本身没有FOREO标识但包装盒上有该标识的721个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是25235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成家属与权利人达成谅解,赔偿权利人13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李某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
其已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成具有以下减轻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庭审时也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此前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
3、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并赔偿人民币13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被拘留期间已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充分检讨,深刻认识到其违法性和严重性,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需要抚养年幼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结合其家庭情况,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成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注册人系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INTERSELECTTRADINGLIMITE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化妆用具、卸妆器具、修面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成设计了两款面膜仪,并定型号为S181和S182。
2018年5月开始找到东莞、深圳的一些模具厂、硅胶厂等公司,进行开模、采购物料,并利用其客户的工厂进行组装,贴上“FOREO”标识进行出售,其中型号为S181的面膜仪底部有“FOREO”标识,型号为S182的面膜仪在包装盒上贴有“FOREO”标识。
后该工厂倒闭,被告人李某成将未销售的成品及配件转移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社区某地的富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
2018年9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社区某地的富海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现场查获贴有“FOREO”的标识的盒子815个(其中装有底部印有“FOREO”标识型号为S181的面膜仪成品94个,型号为S182的面膜仪成品721个),底部印有“FOREO”标识S181型的半成品30个。
经查证,被告人李某成实际已销售上述两款面膜仪共3228台,其中销售型号为S181带有“FOREO”标识的面膜仪共1700台,销售型号为S182带有“FOREO”标识的面膜仪共600台,型号为S181的销售价格为50元/个,型号为S182的销售价格为35元/个,已销售总额为106000元。
按照实际售价计算,现场查获的型号S181底部金属印有“FOREO”标识的94个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是人民币4700元、型号S182仪器本身没有“FOREO”标识但包装盒上有该标识的721个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是25235元人民币。
已销售和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合计135935元。
另查,2018年11月13日,被告李某成的家属与被害单位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侵权赔偿协议书》,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3万元,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成表示谅解,并在量刑时对赔偿谅解情节予以考虑。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现场查获的带有“FOREO”标识的面膜仪成品(型号为S181)、包装盒带有“FOREO”标识的面膜仪(型号为S182)带有“FOREO”标识的盖子等物证,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侵权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林、谢某丹、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牛某胜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较好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成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扣押的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面膜仪815台、印有FOREO标识的包装盒20个、印有S181型FOREO标识洁面仪半成品30个、印有FOREO标识金属配件280个、其他面膜仪765个、硅胶配件4800个、印有ULTRATOPSECRET的盒子(内装S182型洁面仪)、作案工具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1台等作案工具(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