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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邦军、广州市德瑞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75号
案件名称彭邦军、广州市德瑞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邦军;广州市德瑞软件有限公司;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邦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德瑞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创启**楼602。

法定代表人:甘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翀,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南山南路**iv> 法定代表人:隋政,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彭邦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德瑞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及原审被告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张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民初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彭邦军上诉称,(一)彭邦军不是本案适格的共同被告。

首先,起诉状中没有提到彭邦军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过任何著作权侵权行为,但原审裁定却认定德瑞公司以兴业公司、南山公司、张强、彭邦军共同侵害德瑞公司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其次,德瑞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彭邦军实施过共同侵权行为,或与其他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即使彭邦军实施过涉嫌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应分案审理。

德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了四个侵权行为,分别涉及不同被告。

彭邦军所涉被控侵权行为独立于其他侵权行为,不应合并审理,更不应该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兴业公司的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建立管辖。

(三)原审法院对彭邦军的被诉侵权行为不享有管辖权。

德瑞公司从未公开发行过其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或文档,因而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复制该等文件的行为仅可能发生在德瑞公司的经营场所,即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启一号楼602内,因此,本案中彭邦军的被控侵权行为(如有)的实施地仅可能为广州市番禺区,并不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彭邦军的住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南山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龙口市,张强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显然也均不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因此,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郑州市法院审理。

德瑞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的兴业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彭邦军以其住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南山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龙口市,张强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不足。

彭邦军上诉还提出,推定复制行为仅可能发生在德瑞公司的经营场所等理由,但这些理由均不足以影响原审法院以兴业公司住所地确定其对本案的管辖权。

其次,德瑞公司起诉时明确指控彭邦军作为其公司原职工,未经其许可使用、复制公司系列软件的核心程序文档、核心技术及核心源代码,并披露给兴业公司,指控彭邦军与兴业公司等共同侵害德瑞公司的著作权,因此,起诉状并非如彭邦军上诉所称,德瑞公司没有提到彭邦军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过任何著作权侵权行为。

彭邦军就德瑞公司指控其实施共同侵权,提出分案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德瑞公司上述指控彭邦军侵权或共同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则有待原审法院在实体审理时予以查明。

综上,彭邦军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75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著 作 权 DRL财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系列软件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著作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邦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德瑞软件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张强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彭邦军、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一般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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