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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辖终797号
案件名称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花之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云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

原审被告: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园康星都荟小区**洞地下室**/div>法定代表人:贺益友。

原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花之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新南园居委会****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希。

上诉人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花之都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系侵权案件,原审被告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仅为销售商品的渠道,并非本案商标侵权人,应以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本案应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长沙申和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亦为其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根据前述规定,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向长沙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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