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民初11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月,女,199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龙,系李月父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