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8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文,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县。
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鹏,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鸿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文及其辩护人陈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始,被告人刘某文在其经营的文某贸易商行淘宝网店,批发销售其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的标有“美味源”注册商标的香麻调味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1768元。
2018年9月7日,刘某文被抓获,民警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南泰路xxx号南泰批发市场xxx号楼xxx房内的仓库内,查获到上述香麻调味油10支(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文及其辩护人陈志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文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惟被告人刘某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文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文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刘某文的调味油商品1批、电脑主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