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945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可欣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东村3巷**503iv> 法定代表人:陈仕贤,总经理。
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iv> 法定代表人:张良伦,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可欣美服装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8年2月2日,该院以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可欣美服装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5月22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