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27号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彬(CHANCHAIRUAYRUNGRUANG),董事长。
原告: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牛路**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总经理。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住,住所地泰国曼谷班波区班波分区依卡查路**/div>授权代表人:许馨雄,董事。
授权代表人:弩嚓倪·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96800元,减半收取148400元,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支付(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