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香格里拉大酒店**主要负责人孙建队。
被执行人孙建队,男,汉族,1978年3月7日生,住镇江市。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孙建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苏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孙建队住所地均位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