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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欧华寇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4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欧华寇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欧华寇化妆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名都日化商行;贵阳市观山湖区丰红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4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燕,女,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单,男,该司职员。

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跃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少毅、李婉婷,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欧华寇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经营者吴鑫涛。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名都日化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马再鑫。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丰红日化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经营者范国红。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欧华寇化妆品商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名都日化商行、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丰红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并定于6月14日公开开庭。

6月14日,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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