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夏玉英。
原审被告:诸暨市店口叶建装饰装修材料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116号-2。
经营者:傅叶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诸暨市店口叶建装饰装修材料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