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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冠军名烟名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冠军名烟名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冠军名烟名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30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利辛县冠军名烟名酒超市,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金色蓝庭大门北侧。

经营者:孙冠军。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冠军名烟名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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