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39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欢,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