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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生、张海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22刑初483号
案件名称张永生、张海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永生;张海英;张家凡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22刑初48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生,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被告人张海英,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被告人张家凡,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均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生、张海英、张家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生、张海英、张家凡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永生租下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叶屋新村90号出租屋作为生产窝点,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海英、张家凡在网上收购二手爱普生牌打印机,购置假冒的爱普生(EPSON)机壳、电源线、包装箱、标识、型号标、说明书等进行组装翻新,并通过淘宝网店铺“进钻的经传”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7293元,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以上涉假窝点查获爱普生牌打印机2台,旧成品105台,机壳、电源线、包装纸箱、标识、型号标、说明书一批。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爱普生打印机、机壳、电源线、包装纸箱、标识、型号标、说明书经抽样调查为假冒精工爱普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厂名、厂址以及“EPSON”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永生、张海英、张家凡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截至案发,涉案打印机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7293元,鉴于被告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建议对被告人三人均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永生、张海英、张家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愿意缴交罚金,并恳请法庭从轻判处。

同时,被告人张永生供述其是淘宝网店“进钻的经传”的管理者,销售记录中交易状态显示为“交易关闭”的记录,表示该项交易不成功。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起,被告人张永生租下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叶屋新村90号出租屋作为生产窝点,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海英、张家凡二人,在网上收购二手爱普生牌打印机,购置假冒的爱普生(EPSON)机壳、电源线、包装箱、标识、型号标、说明书等进行组装翻新,并通过“进钻的经传”“家家条码”等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涉假窝点查获并扣押了爱普生牌打印机2台,旧成品105台,机壳、电源线、包装纸箱、标识、型号标、说明书一批。

经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被扣押送检的假冒爱普生牌打印机成品、假冒爱普生牌打印机外包装及制假工具和配件,可视为用于翻新、加工制造假冒爱普生打印机的原材料或零配件。

扣押送检的打印机、机壳整套、电源线、包装箱(含大、小)、爱普生标识贴、爱普生标识、爱普生型号标、爱普生说明书为假冒精工爱普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厂名、厂址以及“EPSON”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经对网店“进钻的经传”的销售记录进行统计,自2018年4月至案发,涉案打印机的销售金额达1472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生、张海英、张家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收据、未授权证明、扣押清单、鉴定证明、“家家条码”淘宝店铺网页截图、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生、张海英、张家凡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47293元,属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三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爱普生牌打印机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经查,被告三人将组装、翻新、贴标后的爱普生打印机放在“家家条码”“进钻的经传”等淘宝店铺上进行出售。

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查清涉案爱普生打印机在网店“进钻的经传”上的销售情况。

故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涉案金额应根据打印机在该网店上的销售情况予以认定。

经核算,自2018年4月起,被告三人在“进钻的经传”网店上,销售翻新的爱普生牌打印机,金额达147293元。

但被告三人在其它淘宝网店上销售翻新爱普生打印机,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

鉴于被告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公安机关扣押的爱普生牌打印机2台,旧成品105台,机壳、电源线、包装纸箱、标识、型号标、说明书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对被告三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海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家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爱普生牌打印机2台,旧成品105台,机壳、电源线、包装纸箱、标识、型号标、说明书一批,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小东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张楚佳书记员邓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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