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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302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3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芙蓉路**鸿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继风,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伟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伟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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