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锦市一医眼视光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8民初58号
案件名称富锦市一医眼视光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锦市一医眼视光配镜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8民初58号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一医眼视光配镜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富锦市学府名苑iv>经营者:陈海涛,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富锦市一医眼视光配镜中心(以下简称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雅瑞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与被告经营业主陈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是“”、“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九类商品,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BOLON、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售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来驰名商标。

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原告的销售市场,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配镜中心辩称,1、我中心经销的眼镜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有经销商给出具的发票,发票上标明了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

2、原告的商品名称虽然与被告经销的商品名称发音相同,但汉字书写完全不同。

3、被告购买的眼镜没有进入销售环节,而是作为礼物送给亲朋好友,所以,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存疑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均为复印件,经庭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被告举示的“豹龙”商标注册证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所提供的供货单无出货单位印章,原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是“”、“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九类商品,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原告持有的案涉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经工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验光、配镜。

2018年9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远升与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被告处,曹远升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购买标有“baolong”商标的太阳镜一副,支付人民币100元,现场取得一医眼镜专用处方单一份,随后,曹远升将所购眼镜及店内取得的所有材料交给公证员保管并封存。

整个交易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公证人员对眼镜店内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另查明:“豹龙”“BaoLong”商标注册证持证人为林联金,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本院认为,被告销售的“豹龙”“BaoLong”牌太阳镜虽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BOLON”、“暴龙”牌太阳镜为同类商品,但两者商标仅汉字读音相同,其他如字母标识上一个是英文一个是汉语拼音,汉字书写表达上一个是“豹龙”一个是“暴龙”,均不相同,相似度不高,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在选购时发生误认或混淆,且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商标系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准许使用的合法商标,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原告诉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