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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新世纪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执140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新世纪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新世纪文体用品商行;李细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新世纪文体用品商行,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册号340108600127567。

经营者:李细平。

被执行人:李细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新世纪文体用品商行、李细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新世纪文体用品商行、李细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新世纪文体用品商行、李细平银行存款715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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