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74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依站生活馆,,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地奕佳楼**门面经营者:银立志,女,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依站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其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依站生活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