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6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可心超市。
经营场所:沧县旧州镇东关。
经营者:孟月,女,汉族,1986年5月30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沧县。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沧县可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