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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溪筱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溪筱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安溪筱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叶予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18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筱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予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叶予恩,女,200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筱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叶予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因其已就国家知识产局第48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需要待行政诉讼产生终局结果后另行起诉,经与法院沟通,为节约司法资源,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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