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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味美王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396号
案件名称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味美王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味美王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金凤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96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CEDRICLUCERNSTUELIAMMANN。

被告:味美王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村下庄。

法定代表人:吴锦钟。

被告:广东金凤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东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少周。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味美王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金凤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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