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艾美迪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仲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焯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甫洛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郑凡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艾美迪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迪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甫洛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美迪公司、山木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甫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甫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2.一审判决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为艾美迪公司、山木公司制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3.一审判决认定山木公司共同实施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错误的;
4.艾美迪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概率非常大。
洛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艾美迪公司、山木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1日,甫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艾美迪公司、山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甫洛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10××××.8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及制造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艾美迪公司、山木公司连带赔偿甫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艾美迪公司、山木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山市艾美迪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甫洛照明有限公司名称为“灯具面盖(凹)”、专利号为ZL20163010××××.8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中山市艾美迪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甫洛照明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5000元;
三、驳回甫洛照明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甫洛照明有限公司负担525元,中山市艾美迪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本案二审期间,艾美迪公司、山木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第40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0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甫洛公司据以起诉的2016XXXXXX29.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甫洛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甫洛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甫洛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甫洛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中山市艾美迪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