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532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海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左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航城乐居房产中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郑和西路凯捷花园**店。
经营者:徐小庚,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文,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航城乐居房产中介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