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88号连城别苑悦龙庭4幢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魏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洺兴路中段东侧。
经营者魏捷。
委托代理人:李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邯郸市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金郎爱力贸易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与本院受理且已经开庭审理的(2019)冀01知民初46号的原告、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理由相同,经本院释明后坚持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