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2379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保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无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东段99号8栋2层108、109号。
法定代表人:付涛,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仁众公司)与被告成都无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无远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仁众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仁众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无远餐饮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