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54号原告深圳黛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D座五楼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2。
法定代表人巫建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彦奇、张秋艳,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太桂,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黛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太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黛盛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