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826号 被执行人:俞海跃,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
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北监狱。
被执行人:俞海平,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
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北监狱。
被执行人:俞华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案外人:叶小妹,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案外人:魏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案外人:唐海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俞海跃、俞海平、俞华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俞海跃以案外人叶小妹名字开设的账号为62×××77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