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文秀、徐四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205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文秀、徐四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高文秀;胡俊杰;卞仰和;陈斌;徐四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秀,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庐江县。

被告:徐四清,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胡俊杰,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卞仰和,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B区。

被告:陈斌,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B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秀、徐四清、胡俊杰、卞仰和、陈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俊杰、卞仰和、陈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胡俊杰、卞仰和、陈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胡俊杰、卞仰和、陈斌的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