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秀,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庐江县。
被告:徐四清,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胡俊杰,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卞仰和,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B区。
被告:陈斌,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B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秀、徐四清、胡俊杰、卞仰和、陈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俊杰、卞仰和、陈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胡俊杰、卞仰和、陈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胡俊杰、卞仰和、陈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