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397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华,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海客尚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达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号楼南楼3层3241室。
法定代表人:焦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海客尚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