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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蹦蹦兔服饰商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6200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蹦蹦兔服饰商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蹦蹦兔服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6200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蹦蹦兔服饰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

经营者:冯世莹,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蹦蹦兔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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