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8180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芹,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为与被告王明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二、王明芹在淘宝网自营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及宁波日报、南方日报、深圳日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四、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放弃本案中不正当竞争部分的主张,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请为“王明芹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请并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311033号、第16240072号、第16240073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且涉案商标至今均合法有效。
近期,原告发现王明芹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店铺名称:PDD鸟866;
掌柜ID:tb31618876)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王明芹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明芹、淘宝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太平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明芹、淘宝公司均未举证。
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了质证。
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符合三性原则,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6日,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3110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9月6日止。
2009年4月,该商标在第25类服装产品上被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3月28日,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62400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止。
2018年5月22日,太平鸟公司委托沈华向浙江省杭州市禹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沈华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淘宝网,通过搜索进入掌柜名为“tb31618876”的淘宝店铺“PDD鸟866”。
沈华在该店铺找到一款名为“BIRD男装PEACE2018新款夏季时尚可口可乐系列T恤潮B2DA82265”的商品,显示售价85元,已售0件,累计评价0。
沈华在该店铺再找到一款名为“BIRD男装PEACE2018夏装新款可口可乐黑色短袖T恤衫潮B2DA82165”的商品,显示售价85元,已售5件,累计评价1。
沈华继续在该店铺找到一款名为“BIRD男装PEACE2018夏季可口可乐印花刺绣男士短袖T恤男B2DA82164”的商品,显示售价85元,已售9件,累计评价4。
沈华点击购买上述商品各一件,共付款255元。
沈华在该店铺还浏览了其他多个商品链接中含“BIRD男装PEACE”字样的服装产品。
2018年5月30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沈华在杭州市余杭区秋意浓大厦快递柜提取单号为889881805645451063的圆通速递包裹一个。
公证人员对包裹进行拆封,再对包裹内物品拍照后予以封存并将封存的包裹交由沈华保管。
浙江省杭州市禹杭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3220号、第3440号公证书。
太平鸟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启封公证实物,内有T恤三件。
三件T恤的领标、吊牌、水洗唛及塑料包装袋等处均标注有“PEACEBIRD”标识。
太平鸟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
淘宝公司确认掌柜名为“tb31618876”的淘宝店铺由王明芹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太平鸟公司系第1311033号、第16240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太平鸟公司主张王明芹销售案涉商品及在店铺产品链接名称中拆分使用原告案涉商标标识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三件T恤的领标、吊牌、水洗唛及塑料包装袋等处均标注有“PEACEBIRD”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PEACEBIRD”字样系第1311033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该标识与第1311033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该标识与第16240072号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要素、整体结构、排列方式完全一致,因此,涉案标识与第1624007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且本案太平鸟公司涉案的上述二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范围涵盖“服装”,而被控侵权物品系服装,故应属相同商品。
太平鸟公司确认该服装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综上,涉案产品属侵犯太平鸟公司第1311033号、第16240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王明芹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服装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上述案涉商品系侵权产品,王明芹未经太平鸟公司许可,在店铺产品链接名称中拆分使用原告案涉商标标识侵害了太平鸟公司第1311033号、第16240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太平鸟公司依据案涉店铺展示的链接名称含“BIRD男装PEACE”字样的情形,主张除前述三款公证购买的服装外,其余链接名称中含“BIRD男装PEACE”字样的商品系侵权产品,进而主张王明芹销售该些商品及在该些链接名称中拆分使用原告案涉商标标识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链接名称含“BIRD男装PEACE”字样的情形不能当然证明该些链接下的商品系侵权商品,太平鸟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些商品系侵权商品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太平鸟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被告王明芹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三款商品及在该些商品的链接名称中拆分使用原告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太平鸟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太平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名为“BIRD男装PEACE2018夏季可口可乐印花刺绣男士短袖T恤男B2DA82164”的商品售价85元,已售9件,累计评价4;
2、名为“BIRD男装PEACE2018夏装新款可口可乐黑色短袖T恤衫潮B2DA82165”的商品售价85元,已售5件,累计评价1;
3、名为“BIRD男装PEACE2018新款夏季时尚可口可乐系列T恤潮B2DA82265”的商品售价85元,已售0件,累计评价0;
4、太平鸟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2000元、购物费255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5、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明芹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王明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2.5元,被告王明芹负担1837.5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明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