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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知民终42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健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龙安达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塘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东,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婕雯,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大滩雪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捷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湘灵,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捷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湘灵,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健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联村第六工业区方兴科技园C区十三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惠莲。

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龙安达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樟坑路金龙安加油站101。

经营者:朱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媚,该便利店工作人员。

上诉人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耀公司)、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山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深圳市宝健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龙安达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品耀公司、昆仑山公司、加多宝公司以其已与源德盛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品耀公司、昆仑山公司、加多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75元、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25元。

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550元、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550元、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50元,其分别多预交的275元、275元、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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