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157号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50号汇凯青年城1幢14-8。
法定代表人: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星唛迪歌厅。
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文昌路99号3楼。
经营者:姜小胜,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星唛迪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