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91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美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虹路**世贸广场**2605-2607。
法定代表人:何森华。
被告:深圳市世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3807B。
法定代表人:何映萍。
被告:亿思特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2602Adiv>法定代表人:罗小欢。
被告:深圳市航天无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div>法定代表人:何中青。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市新美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亿思特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无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65××××.4,专利名称:按摩眼罩组件(记忆棉3D组件))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