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420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张文玉文具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338号。
经营者:张文玉,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张文玉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