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313号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5号楼14层1408A。
法定代表人:崔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联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南汇工业区开源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吕伟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联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负担。